為進一步提升義務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有效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8年7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提升義務機構可疑交易報告有效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將《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發布)第十五條修改為“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