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獲有史以來規模最大國際洗錢案。美國、瑞士、西班牙等17個國家的執法部門聯合行動,將7名嫌犯中的5人抓捕歸案,其中包括總部設在哥斯達黎加的電子支付網站“自由儲備銀行”的兩位創始人亞瑟.布多夫斯基和弗拉基米爾.愷茨。電子支付網站是怎樣成為洗錢犯罪“幫兇”的呢?
涉嫌洗錢金額達60億美元
起訴書中表述,“ 自由儲備銀行設立7年以來,已經在全世界為至少100萬用戶處理了5500萬筆網絡虛擬貨幣非法轉賬交易,涉嫌洗錢犯罪金額達60億美元,已成為全球網上犯罪分子分配、儲藏和漂白非法所得的主要手段之一……涉及的犯罪行為包括信用卡詐騙、投資詐騙、電腦黑客、毒品販運等。除洗錢外,該機構還參與金融犯罪為兒童色情和毒品網站提供資金,成為地下犯罪團伙的銀行。”
“自由儲備銀行”是一家位于中美洲的在線支付公司,經營著世界上用戶最多的虛擬貨幣業務,除了允許客戶隨時隨地轉出、轉入虛擬貨幣外,這家“銀行”還通過扮演“中間人”角色,把現金轉換成虛擬貨幣,轉賬后再以現金提取,從中收取1%的服務費。多數網上投資站和許多外匯交易網站都支持用它來存款和取款。許多國際性網站和外匯網站都使用并接受“自由儲備銀行”收付款和兌款。
按照國外金融管理規定,“自由儲備銀行”只是一個電子支付工具,不擁有銀行的存取功能。“自由儲備銀行”的充值與提現,以及支付工具之間的兌換,都是靠第三方兌換中介來完成的。
過分“保護”隱私忽略審核
“自由儲備銀行”具有五大“優點”:一是網銀五重安全保護;二是全球通用,無需信用卡激活;三是匿名使用,可進行保密支付;四是無年費,無發款費用;五是可自由在兌換商處實現各幣種通兌。也正由于“自由儲備銀行”具有安全性、匿名性、便捷性、低成本的特點,才成為犯罪分子“愛不釋手”的洗錢工具。
用戶使用“自由儲備銀行”轉賬,注冊時只需要提供姓名、地址及出生日期等信息,但是用戶身份卻無需驗證,甚至可以使用“黑客?賬戶”和“紐約烏有市假冒大街123號”這樣的名字和地址開立賬號。此外,“自由儲備銀行”為用戶轉賬和匯兌提供保密發款的收費可選項,如果用戶不想讓別人知道是付款人、收款人及錢款數額等信息,可以使用其保密支付選項,每次支付0.75美元的保密費,轉賬和匯兌整個過程就會了無痕跡。
“自由儲備銀行”過分注重用戶信息與用戶交易的隱私性,而忽略了對用戶身份真實性的審核與資金匯兌業務的登記,為犯罪分子洗錢提供了可乘之機。
匿名轉賬“黑”錢輕易洗“白”
美國政府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董事斯坦利?摩里斯曾對虛擬貨幣可能成為洗錢工具表示擔憂:“假設一位因特網用戶是一個毒品販子或者是任何其他的復雜犯罪幫派的代理人。考慮一下這個毒品販子可能會支付的賬單,會訂購的貨物以及完成的交易,它可以從一張智能卡上下載毫無額度限制的款項到計算機上,然后將那些資金轉移到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另一張智能卡上――全部都是匿名的,沒有審計記錄,也不必依賴傳統的金融機構。”
這種擔憂隨著“自由儲備銀行”案破獲已經成為現實。“自由儲備銀行”的漏洞在于未進行金錢匯兌業務登記,以“黑港幣”洗成“白美元”為例,洗錢犯罪分子在“自由儲備銀行”以虛假身份注冊,將違法所得分散存入各個銀行卡中,通過網上銀行打入注冊的“自由儲備銀行”賬戶匯總成為LR(“自由儲備銀行”英文簡稱)港幣,兌換商將其打在“自由儲備銀行”LR港幣兌換成LR美元后,洗錢犯罪分子就可以將賬戶中的LR美元轉入任一銀行卡中取現。虛擬貨幣的無形性、匿名性、快速性、無地域性等特點不但為洗錢犯罪活動提供了極大方便,也給防范、控制和偵查洗錢犯罪活動帶來很多障礙。
延伸閱讀
第三方支付平臺重在客戶識別
洗錢犯罪的手段主要有: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資金匯往境外;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我國關于洗錢犯罪的立法已經日趨完備,針對網上支付平臺廣泛應用可能產生的洗錢問題,應加以重視。目前網上支付平臺僅僅是用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這其中潛伏著金融風險,應以發放“牌照”的方式來制約商家。同時對支付平臺的信用情況、經營狀況等進行嚴格的審核,以確保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范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網絡服務運營商作為反洗錢義務主體,需要明確自己的社會責任,對客戶的身份信息、資信狀況做必要的了解和審核,核實和記錄其身份,既能有力地配合國家相關部門做好反洗錢的工作,又能保護消費者,為合法客戶提供支付便利。
監管部門應制定嚴格的交易服務商準入制度,制定技術安全標準,并建立實名認證制度,交易審查制度、交易備案制度,采取數據挖掘技術進行監測,建立大額交易報告制度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交易主體采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利用數據倉庫、數據挖掘技術對海量的交易信息進行關聯性分析,排查可疑的行為,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遏制洗錢犯罪,同時也為洗錢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
相關鏈接
我國不允許虛擬貨幣成“硬通貨”
2009年,文化部、商務部出臺的《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我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定義、發行主體與交易行為作出了規定。其中界定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于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于網絡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服務器內,并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我國現有的Q幣、泡幣、U幣、百度幣、酷幣、魔獸幣、大堂幣、盛大點券等都屬于虛擬貨幣。
如果網絡服務運營商自身發行的虛擬貨幣可用于支付其他公司的產品,則說明其具備了硬通貨的職能,這是我國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因為法定貨幣的發行是國家權力的重要基礎,而游戲公司發行的虛擬貨幣,由于在發行過程中沒有充足的準備金,如果超出特定的流通范圍,可能會帶來一定的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