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2006年6月29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六)擴大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以加大反洗錢、反腐敗力度。
刑法修正案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修正案列舉了5種情形: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
過去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種,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